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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法意字【2025】第第0730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1 ——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康强电子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康强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强电子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康强电子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康强电子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康强电子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宁波康强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在取得注册号为“企股浙甬总字第000469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7]26号)核准,康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22号)同意,康强电子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康强电子”,股票代码“002119”。
(二)康强电子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7L《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988号,法定代表人为叶骥,注册资本为37,528.4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制造和销售各种引金铜丝,智能卡载带,提供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三)经核查康强电子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目前康强电子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强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5年12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5年12月20日,公司公告了《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2条、第6.6.3条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康强电子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款关于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的比例分别为50%、50%。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616.52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6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已制定《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
(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6.6.7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合法、合规。
(一)根据康强电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强电子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征求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5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定。
3、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中涉及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6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引》第6.6.8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按照规定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一)2025年12月20日,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等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生效;
(四)《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相关规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六)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